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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藝文活動 北市調降娛樂稅率
記者吳靈芬/台北報導
為鼓勵藝文活動,北市提案修正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票價在一千五百元以下者,不論是職業性表演或非職業性表演、抑或音樂演奏、戲劇表演,徵收率均調降為一%;北市稅捐處指出,北市此次是針對職業性表演活動的票價或收費額,訂定不同級距的徵收率,並調降非職業性表演等的徵收率,同時自今(八)日起實施,藉以提高市民參與藝文活動的意願,活絡藝文活動市場。
台北市稅捐處七日表示,民眾觀賞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表演活動,所購買的票價裡已含應課徵的娛樂稅。台北市職業性歌唱等表演的娛樂稅徵收率原為五%,為鼓勵市民參與藝文活動,故提案修正台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調降票價在三千元以下的娛樂稅徵收率,票價在一千五百元以下者,調降為一%;一千五百零一元到三千元者,調降為二點五%;超過三千元者,則維持原徵收率五%;此外,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表演等,無論票價多少,徵收率均從一點二五%調降為一%。
另外,因台北市交通運輸系統發達,電影院多設置於交通便利地區,故刪除有關市區繁榮、偏僻及郊區之規定。
稅捐處表示,上述修正案已於六日公布,將自今(八)日起生效,自生效日起舉辦的表演活動均可適用修正後徵收率,且票價在一千五百元以下者,不論是職業或非職業性表演、抑或音樂演奏、戲劇表演,徵收率均調降為一%,可大幅減輕租稅負擔。另如有符合其他減免規定者,仍然可以依規定申請減免娛樂稅。
稅捐處並舉例指出,今年六月卅日舉辦職業性歌唱表演,在今年七月十日申報繳納娛樂稅,因舉辦日期在今年七月八日以前,故應適用修正前徵收率五%計徵娛樂稅;但如果是在今年七月八日舉辦職業性歌唱表演,在七月十五日申報繳納娛樂稅,因舉辦日期當天修正後規定已生效施行,即可按票價區間分別適用一%、二點五%、五%徵收率計徵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