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約聘滿3年可任有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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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規定三等以上聘約人員可在進用滿三年後任特定機關有職稱職務,遭質疑恐將排擠公務人員。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聘約人員不會取得公務員身分,任特定領域職務,也不會擴及一般行政機關。
 為健全規範聘用、約僱人員的人事管理法制,以及工作權益,提升政府各機關人力資源的管理效益,以及整合政府公務人員外其他人力制度的必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具「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
 草案內容指出,所謂聘約人員是指各機關列有預算員額,依本條例進用,並簽訂行政契約的人員。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與所屬二級機關及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的獨立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政府、議會、縣市政府及議會。
 草案規定,聘約人員依契約等別進用,而契約等別依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分為一等至五等,以五等為最高等別。五等聘約人員應具有教育部認可的博士學位,並且從事與擬任工作性質相關職務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或研究成果。
 另外,草案也規定,三等至五等的聘約人員,可在進用滿三年後,擔任或兼任研究、檢驗、文教、醫療、專業科技等機關組織法規定有職稱職等的職務。至於外界關注,若相關規定發揮到極致,透過國考任用的公務人員越來越少,聘約人員越來越多,未來政府體系中會有越來越多「口譯哥」。
 人事行政總處則示,聘約人員與政府機關是公法契約關係,並不會取得公務人員身分。但研議讓已工作一定時間且具一定學經資格條件聘約人員,經審查後得以擔任或兼任特定領域,如研究、文教館所、科技,某些有職稱的職務,不會擴及一般行政機關。「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是為將現有約聘僱人員制度的權利義務更完整的法制化,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也表示,目前草案仍在徵詢各部會意見,還沒有送到院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