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周閩生/台北報導
台北市府執行西區門戶開發計畫,在一0五年底拆除國光客運台北西站A、B兩棟建物,但國光客運向北市府申請拆遷補償卻遭拒,致國光客運提起行政訴訟。日前法院判決台北市府敗訴,須核發B建物補償費三千二百二十八萬多元,全案可上訴。台北市府對此一判決表示,將待收到判決書再做後續討論處理。
台北巿政府因辦理西區門戶開發計畫,在一0五年十月終止與國光客運台北西站土地使用契約,但雙方原簽有土地使用契約的期間是至民國一0六年四月十日。國光客運雖配合拆除台北西站A、B兩棟建築物,但也依「拆遷補償自治條例」向北巿府請求核發拆遷補償費,不過,卻遭台北市府拒絕。
國光不服提起訴願,在遭交通部駁回後,改提行政訴訟,並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
北高行經調查審理認定,雙方簽的土地使用契約屬行政契約,目的是在提供便捷的旅客運送服務,具有交通疏運的公益性。土地使用契約關於國光客運不得請求任何補償、放棄任何拆遷補償權利的約定,應屬無效。
計算B棟建物,國光可請求補償的金額為三千二百二十八萬一千三百四十五元,A棟因以「臨時」建物方式興建完成,與B棟是國光客運承接自台汽公司營運使用的既有合法建物不同,不得請求補償,判決台北市府應核發B棟三千二百二十八萬一千三百四十五元補償費給國光客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