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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三倍券消費 商家須開發票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十三日表示,民眾以一千元取得價值三千元的三倍券,依規定二千元屬政府贈與,將免納所得稅,但三倍券視同現金禮券,因此商家收到後,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振興三倍券將於十五日正式上路使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是由民眾以現金一千元換取票面價值三千元的實體券,或以信用卡、電子票證、電子支付等方式,消費滿三千元、領取二千元的數位券,其政府回饋的二千元,依「所得稅」規定,屬於補助性質,因此對民眾來說,無課稅問題。
國稅局表示,民眾取得三倍券後,將免納所得稅;至於商家部分,因三倍券視同「現金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民眾雖未支付現金,但商家收取後,仍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由於商家是依實際收入與實際利潤來課稅,因此,收取三倍券和收取現金一樣,都必須依規定來課徵營業稅、營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