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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公款 葉世文再判5年10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被控於副縣長及營建署長任內,先後共詐領公款五萬八千多元。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葉男只承認有行政疏失,合議庭認為他沒有悔意,十四日依貪汙等罪將他判刑五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
 目前在監服刑的葉世文,先前因涉及桃園八德、林口A7合宜住宅收賄案及財產來源不明等案,均已遭判刑定讞。台灣高等法院去年五月已裁定他三罪合併應執行十四年徒刑。
 一審判決葉世文八年徒刑、褫奪公權七年。高院認為,葉於兩案中詐得五萬八千多元。合議庭審酌,葉男涉犯兩個犯行的貪汙所得均為五萬元以下,依法可減輕其刑,因此合併判刑五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