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管OTT 非法助播最高罰500萬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線上串流影音平台(Over-the-top,簡稱OTT)競爭白熱化,為納管境內外OTT,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十五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OTT專法),將採取「自願登記制」,由業者提供用戶數與營業額等營業資料,一旦非法在台提供服務,最高罰鍰新台幣五百萬元。
 NCC委員會十五日審議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草案條文共五章二十條,內容主要包括納管與登記範圍、重要資訊揭露規範、禁止不當內容、自律規範與我國內容輔導獎勵措施等,明定規範納管OTT影音串流平台。
 草案內容採取「自願登記」制,不過具有一定規模的業者仍需要向NCC辦理登記,否則可處新台幣十萬到一百萬元罰鍰外,還須定期提供訂戶數、營業額及相關營業資料,同時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的本土節目具體措施及比例。
 一般業者則採「自願登記制」,且明訂政府辦理相關輔導獎勵措施,應提出鼓勵方案,以保障我國文化傳播權,提升我國內容產業製播能量。
 依草案內容,目前愛奇藝台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為經銷業者,並未列入規管範圍。至於Netflix、Catchplay、friDay影音等知名業者,NCC表示,俟草案三讀施行後,即將展開調查,確認是否需納入登記。
 此外,針對中國愛奇藝、騰訊等OTT業者非法在台提供服務,NCC表示,將透過明訂台灣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非法業者所需的電信設備或電信服務、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加以限制,且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也應配合攔阻非法視聽服務內容或為必要處置。
 NCC表示,業者如有違反規定提供網路、伺服器給非法OTT業者,可開罰五十萬到五百萬元,但並不會針對使用服務的消費者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