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的元品農業企業社被控自四年前起,以工業用的低亞硫酸鈉漂白豆芽菜,增加賣相。最高法院審理後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將元品負責人孫振擎判刑一年,孫男父母及妻子三人均判刑十月、得緩刑。全案定讞。
元品被控自民國一0五年底開始,以俗稱「保險粉」的低亞硫酸鈉漂白豆芽菜,增加保存時效及賣相,賣給雙北市的果菜市場牟利,每日的銷售量約為一千台斤,獲利逾七十萬元。
孫男等人在法院審理時辯稱不知道低亞硫酸鈉是工業用的、不能添加在食品上,純屬誤用。
但高院指出,低亞硫酸鈉外觀一看就知道是工業用,且主要作為紙業漂白劑或染整業、牛仔布的還原劑,根本不能洗豆芽菜,不採信他們的說法;另也因犯案時間長、出貨量高,認定情節嚴重。
合議庭認為,現今一般大眾對食品安全的要求高標準,不可能認為「情節輕微」而予以減刑,孫家賣豆芽菜多年,應知道這會影響民生,卻藉此牟利,依法將孫男一家四口判有罪,併科罰金三十萬至一百二十萬元。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同原判見解,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