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賄570萬 貪警判16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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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警局小港分局前行政組長林振宏,被控於九年前收受電玩業者五百七十二萬元賄款,一審、二審均依貪汙罪將他判刑十六年、褫奪公權六年,並沒收不法所得。最高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判刑十六年定讞。
 判決指出,高雄市警局行政科前專勤組長李世昌(已判刑六年四月定讞),於民國一百年三月至次年十一月間,被控透過離職的葉姓、彭姓員警,向高市二十多家電玩業者,按月收取四十萬至八十萬元不等賄款。
 李員收到賄款後,再將半數的賄款交給時任專勤組副組長林振宏,總計兩員一年半期間,共計收賄二十多次,總額高達一千一百四十多萬元。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林振宏收賄二十一次,依二十一罪將他判刑十六年、褫奪公權六年,沒收五百七十二萬元賄款。二審高雄高分院審理後維持前審判決刑度。
 法院審理期間,林振宏始終堅稱遭人誣陷、否認收賄犯行。但法官依據扣案證據、相關證人證詞等,認定林員收賄,不採信其辯詞,歷審圾判其有罪。
 全案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定二審的判決沒有違誤,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至於沒收不法所得的金額部分,則發回前審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