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華開發金前執行副總吳春臺與名媛李珍妮分手後,發現兩人交往期間投資設立的服飾公司,遭李女擅自移轉一千萬元股權到她自己名下,吳男為此提告求償。一審判決李珍妮免賠,台灣高等法院二十八日改判她應賠償二十萬元。
吳春臺多年前出資一千萬元,與李珍妮合資開設服飾公司,由李女掛名執行長。民國九十八年六月間兩人分手,吳男同年與米凱莉結婚。
在吳男婚禮前夕,李女傳簡訊及紙條給吳男,要求簽下股權轉讓同意書,但吳男未同意,事後發現股權竟已被移轉到李女名下,因此對她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及民事求償一千三百萬元等告訴。
李珍妮指出,股權是吳男給她的分手費,也沒有霸占公司的動機。但吳春臺出庭時,否認該股權是分手費,認為股權遭侵占。
刑事上,歷審法院均認定她涉犯四個為造文書罪,一審判刑一年二月,二審改判一年一月、得易科罰金,並沒收公司股權,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定讞。
民事上,吳春臺主張李珍妮應賠償股票價值一千萬元與精神慰撫金三百萬元。一審判吳男敗訴,二審認為,李女於協議書偽造吳男印文,確實侵害吳男的姓名權,判決李女應賠償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