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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帳戶當詐騙工具 判拘役50天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李姓男子缺錢花用,竟把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直接賣給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犯罪工具,事後被警查獲。台南地院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判他拘役五十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一0七年十二月間,卅五歲的李姓男子將自己的郵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對方開出的代價是取得一本帳戶,以每十天為一期,每期付給李男一萬元。
同年月廿二日晚間七點多,詐騙集團成員打電話給張姓被害人,佯稱先前網購商品,因服務人員作業疏失,將付款方式設為分期,將導致連續扣款,請張協助解除設定,張依指示在隔天晚間八點匯款八千多元至李男所提供的郵局帳戶。
另外,詐騙集團又於一0七年十二月廿二日晚間七點廿分撥電話予江姓女被害人,佯稱日前她網購時,工作人員誤將她設為批發商身分,導致帳戶將遭連續扣款,請江女依指示更正,致江女陷於錯誤,按指示匯款四萬九千多元至李提供的郵局帳戶,贓款一進帳戶,立即遭提領一空。事後,張男、江女兩名被害人察覺有異,報警查獲李男提供帳戶作為詐騙工具。
法官審酌李男明知詐騙行為猖獗,仍輕率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致被害人財物受損,並造成國家查緝犯罪困難,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應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