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壢市代劉威德 賄選判4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中壢市民代表會前副主席劉威德,六年前競選改制直轄市後的第一屆市議員時,被控以水果禮盒或現金行賄選民。二審依違反選罷法的賄選罪將他判刑四年,脅迫公務員罪判刑三月;最高法院六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必須入獄。
 判決指出,劉威德民國一0三年間參加民進黨桃園市第七選區黨內初選落敗,決定自行參選,被控透過其兄弟與競選總部工作人員,以水果禮盒或每票一千元的代價,向五十多名樁腳、選民賄選買票。
 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晚間,檢調前往劉男位在中壢市環南路的競選總部將劉威德約談到案。劉男甚至恫嚇調查官,「馬上叫人家給你圍起來,我叫選民來圍,最少一千個人過來包圍你」,罪加一條。
 法院審理時,劉男否認犯罪,辯稱他沒有用水果禮盒行賄選民,也不知道助選人員有行賄,並且沒有妨害公務,此外,更無意脅迫調查官。
 一審桃園地院依助選人員與收賄選民的證述,及扣案賄選名冊、選民繳回的賄款等證據,認定劉男犯行明確,依賄選罪將他判刑三年十月、褫奪公權三年,另依脅迫公務員罪判刑三月、得易科罰金九萬元。
 二審高院審理後,予以加重改判四年、褫奪公權三年,脅迫公務員罪維持原判。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