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嘉華父母行賄 49人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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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二0一八年五合一選舉期間,男子施復興與其妻劉彩雲,為使登記為彰化縣第三選區縣議員候選人的不知情的兒子施嘉華順利當選,涉嫌假藉發放工作費名義、實以現金買票之方式進行賄選。彰化地院十日審結,依違反選罷法將施復興判處二年有期徒刑,緩刑五年,應提供二百小時義務勞務,並應向公庫支付六十萬元,褫奪公權五年。
 劉彩雲處一年九月徒刑,緩刑四年,應提供一百五十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四年。其餘四十七名被告分別判處三月至一年十月不等之徒刑,多數宣告緩刑,但有的不予緩刑。
 判決書指出,施復興為求兒子順利當選,遂規劃假藉發放工作費名義以遂行買票目的,其規劃分二大部份,其一為假藉僱用線西鄉各村村長、鄰長發送「施嘉華競選總部成立邀請函」之名義,實則行求或交付賄賂給有投票權的村長、鄰長,並約定投票支持施嘉華。其二為假藉發放工作費名義並要求收賄民眾簽署工作費領據,實則交付賄賂給有投票權的民眾,並約其投票給施嘉華。
 法官審酌施復興等人不思以合法方式從事競選活動,反以「僱工發薪」之名,行「買票綁椿」之實,敗壞選舉風氣,造成損害極為深遠,行為至屬不當,而分別量處上述之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