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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積欠工資 地方政府可提出境警示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勞動部十一日修正並公告「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內容新增「警示」項目,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出國前,若仍積欠工資等費用,地方政府可向勞動部提出警示。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爭議科長金士平指出,此次修正內容新增警示一項,當雇主積欠工資等項目仍限期未給付時,從地方政府提報勞動部,到召開會議決議禁止其出國的程序可能花費半個月,新增警示就是為了在這個程序前,允許先做出一個提醒通知。
警示設立後,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若仍積欠工資、勞退金、資遣費等,地方政府可提出警示,一旦負責人在機場準備出國時,就會由移民署立刻通知勞動部等相關單位,並保留時間給政府單位派人前往現場「勸說」的機會。
金士平指出,地方政府在追討積欠工資等項目時,給予限期給付的時間要合理,在規則中寫明「最短不得低於三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