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經濟部十二日以公司負責人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事宜等理由,同意市場派股東林宏信等人召開大同股東臨時會的申請,並明訂要在十一月底前完成及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經濟部並說明,若大同不服經濟部所做的決議,也可以提起訴願,不過訴願期間不影響市場派股東的召集權利。
大同公司在今年六月三十日股東常會時,因股權衍生表決權與選舉權認定問題,導致市場派敗北,為此,市場派狀告財金各主管機關尋求法律正義。
經濟部商業司司長李鎂指出,本案在審酌申請人、大同公司與金管會函覆的意見,並在正反意見交流之後,准許林宏信所代表的欣同與欣大同等法人股東所提召集股東會申請,並且要求在十一月三十日召集並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經濟部認定,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除未依法善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及維護股東之權益外。其違法情事,在刑事方面,金管會以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出告發。民事方面,投資人保護中心亦對其提起裁判解任訴訟。
此外,行政方面,大同公司有違反股務處理之重大缺失,經金管會予以糾正,大同公司將不得自辦股務。足認林郭文艷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之行為。
經濟部表示,公司負責人召開股東會有重大違法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的要件,因此股東可依規定申請召集股東會。
經濟部指出,雖然大同公司主張申請人取得股份無效,且申請人有違反企業併購法的情形,但法規解釋及適用為主管機關及法院職權,不能由公司自行解釋及適用,認定大同公司的主張不足採納。
經濟部強調,公司法立法意旨在股東會以董事會召集為原則,大同公司回復意見及對外聲明,迄今仍堅稱於股東常會剔除部分股東表決權,並無違誤,如由其擔任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自難以期待董事會能遵法召集股東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