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安新制今上路 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加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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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新修正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十月一日上路,不但電動自行車納管,包括車輛未依規定打方向燈、在斑馬線上堆放物品妨礙交通等多項違規事項,都加重處罰。
 立法院五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針對多項違規事項訂定罰則或加重處罰,交通部也公告自十月一日實施。
 道安新制針對電動自行車納入管理,新增電動自行車如擅自改裝,可處一千八百到五千四百元;車輛限速二十五公里,超速可處九百到一千八百元;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可處三百元。
 根據處罰條例,為推動交通寧靜區,未來較狹窄道路車輛行駛速度,將由目前每小時四十公里降為三十公里。違規可處一千二百至二千四百元罰鍰。
 同時,新制也強調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以及斑馬線的絕對路權。若汽機車駕駛人轉彎或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未禮讓視障者先行通過,罰鍰提高至二千四百至七千二百元;自行車等慢車未禮讓視障者,或在人行道行駛造成視障者受傷或死亡,也提高處罰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若因未禮讓導致視障者死傷,罰鍰加重到一千二百至二千四百元。
 若在斑馬線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或在斑馬線旁燃燒物品發生濃煙妨礙行車視線等,可處三千至六千元罰鍰;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倍處罰。
 另外,未經許可,在斑馬線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將開罰三千至六千元罰鍰。
 同時,未來車輛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罰鍰也將加重到一千二百至三千六百元。
 此外,處罰條例也新增在道路上阻人車通行的處罰,規定除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人員、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其餘針對公寓大廈警衛或保全人員在道路上、斑馬線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可分別開罰一千二百至二千四百元、三千至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