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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燈臨停斑馬線遭開單 狀似右轉獲判另作裁罰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鐘姓女子騎機車見紅燈仍闖越停止線,在行人穿越區臨停被民眾檢舉闖紅燈,警方開單告發裁罰一千八百元,記點三點。法官勘驗檢舉畫面認為鐘女臨停後機車已有右轉跡象,依紅燈右轉處罰應更為適切,撤銷原處分,要監理單位另作裁處。
 鐘女今年三月五日騎機車行經永康區文化路與永大路二段路口,遇紅燈未停而闖越停止線,在行人穿越區臨停廿七秒,遭民眾檢舉闖紅燈開罰。鐘女不服氣,她說機車雖已達斑馬線,但沒有妨害人、車通行,且檢舉相片無法證明她闖紅燈。依規定車輛於紅燈時闖入停止線,才會被認定為闖紅燈,但警方所提供檢舉相片並無紅燈時車輛尚在停止線前相片,無法得知車輛欲進入路口前是面對圓形紅燈或是其他燈號,若為其他燈號進入路口,便與闖紅燈規定不符。
 裁罰的監理所說,舉發單位審閱舉證影像,認該車於行車管制號誌尚未亮起綠燈時,車輛已駛入行人穿越道範圍,依交通部函釋其行為屬「闖紅燈」態樣,至於行為時是否有行人穿越或號誌時相運作順序等,並非違規行為構成與否的判斷標準。警方表示,民眾檢舉該機車於違規時、地,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的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屬實,舉發無違誤。
 台南地院依舉證影像認定鐘女確有違規,然而,裁罰單位未考量鐘女有右轉的跡象,以「紅燈右轉」違規行為處罰更為適切。目前,機車闖紅燈罰一千八百元,而紅燈右轉只罰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