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王光祥誹謗 林郭文艷敗訴

349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因經營權爭議,公司派、市場派互有角力。大同公司董事長林郭文艷不滿市場派股東、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從兩年前起,多次指摘貶抑公司經營團隊,對他提起妨害名譽的刑事自訴。台北地院審理認為,王男屬基於善意提出批判評論,十八日判他無罪。
 林郭文艷提告指出,王光祥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至一0八年一月間,在記者會與接受各媒體訪問的相關報導中,涉嫌侵害其名譽,決定對他自訴加重誹謗。
 林郭文艷表示,包括王光祥曾指出,大同若執意要建置台南七股太陽能發電廠,可以向銀行借錢,不該賤賣祖產基業芙蓉大樓,質疑大同處分資產內情不單純,「百年企業大同集團一直被經營者亂搞」、「荒腔走板」等。
 法院審理時王光祥承認說了部分言論,但強調部分內容是媒體的各自解讀。法院指出,大同公司是國內知名企業,公司經營的好壞,除牽涉市場派與公司派的紛爭,與公共利益有高度關連性,應受較大程度的公眾檢驗。
 王男對公司特定經營行為、處分資產等作法,對林郭文艷提出批判與評論,屬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意見,並非純粹以毀人名譽為目的,認定為「善意」發表言論,因此將王男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