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梁犯案時無辨識行為能力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梁崇銘吸毒弒母,高院改判無罪,宣判結果出爐後引發討論,除審判長宣判時簡述理由;高院也兩度請發言人公開說明。
 高院合議庭判決無罪的理由包括梁男自承案發前施用安非他命,被捕後採集尿液、毛髮送驗結果,除安非他命外,也包含丙酮類等多項毒品;依梁男三姊、鄰居及社區保全證言,認定梁男與母親無怨隙或金錢糾葛,並無殺害動機;梁男經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精神鑑定結果,認定行為時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期間,導致欠缺辨識行為能力。
 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能力者,不罰。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
 合議庭指出,梁男於行為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毒品作用最強期間,致其欠缺辨識行為能力,應屬不罰。依刑法相關規定,應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