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彰化銀行經營權爭奪案,台新金指控財政部違約,導致台新金喪失彰銀的經營權,對財政部提出「確認契約關係存在」訴訟,以取得經營權。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財政部應該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四席普通董事席次,以取得彰銀經營權。
財政部回應,一定會提起上訴。彰銀工會表示,法院僅認為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四席董事,並非過半席次,力挺財政部繼續上訴。
高院更一審指出,判決確認雙方關於「財政部持有彰銀行的股份未出售前、且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者,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控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四席普通董事席次」契約關係存在。
合議庭指出,財政部雖負有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的義務,但支持方法是採「協議分配董監事席次」,台新金原本在十五席董事獲分配八席,五席監事獲分配三席,但因民國一0三年法令變更,彰銀未再設監察人,只設六席普董、三席獨董,共九席。
更一審計算認為,應由財政部分配二席普董、二席獨董,台新金分配四席普董、一席獨董,比較趨近於原比例,認定財政部只須分配給台新金控四席普董,至於獨董席次,不在本訴訟的確認範圍,法院不予審酌。
民國九十三年二次金改期間,政府宣示進行金融機構整併政策,當時已民營化但仍由財政部持有最大股權的彰化銀行,因財務結構不良,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辦理私募特別股增資案,挹注資金改善財務結構。
彰銀邀標期間,財政部為活絡投標氣氛,同年七月五日發布新聞稿,公開表示投標人得標後,將可成為彰銀最大股東,並支持得標投資人取得彰銀經營權。當時由台新金控,以每股二十六點一二元、總價三百六十五億多元,標得彰銀增資案的全部股權。
台新金指控,財政部民國九十四年公告同意讓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後來卻用會前徵求委託書的方法,取得多數席次,造成台新金喪失彰銀經營權,提訟請求財政部歸還彰銀三席董事派任權,或賠償一百六十五億多元損失。
財政部反駁,九十四年七月五日的新聞稿與二十一日回覆彰銀的函文皆非契約,僅為「政策用途」,與董監改選無關;且該函文只是針對彰銀所詢問的事項作為函覆,台新金並非受文對象,也不是契約相對人。
一審台北地院判決財政部歸還三席董事派任權,但「不得妨礙」台新金取得過半董事席次。二審高院判決財政部不必移轉彰銀經營權,但台新金仍屬彰銀最大股東期間,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的代表人當選彰銀過半董事席次。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