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人頭帳戶累犯 詐欺判6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一名徐姓女子缺錢花用,賣帳戶給詐騙集團當作詐騙犯罪工具牟利,後來被警方查出送辦。台南地院依幫助詐欺取財罪,將她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徐女被控以每個帳戶每月三萬三千元代價賣給詐騙集團使用,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日,她在桃園市一家超商,將其郵局和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寄給詐騙集團成員,三天後,歹徒佯稱其先前網路購物消費有重複扣款,可協助核銷退款方式,詐騙張姓等四名女被害人得逞,總共匯款廿五萬餘元到徐女的人頭帳戶後,立刻被車手提領一空。
 法院審理,徐坦承寄送郵局帳戶及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給,但否認幫助詐欺取財,辯稱她在臉書看到兼職工作訊息,依照臉書內容加入暱稱「曉莉」的LINE,對方自稱是合法的,她相信對方的話,結果自己也被騙。
 法官查出徐女高職畢業,案發時已年滿二十歲,在電池工廠工作,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二0一六年間,她還曾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被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判六月確定;徐女被判刑後,對於任意將自身帳戶資料提供給他人使用,易淪於從事不法犯罪工具,應有所認識。最後,法官認定徐女所辯係卸責之詞,不予採信,徐女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事證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