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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黨產條例完全合憲,讓人更不信任司法!
蔡政府制定黨產條例之後引發諸多爭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三個合議庭的七名法官認為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日前做出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宣告全部合憲。這樣的結果雖在意料之中,但大法官的解釋,不但沒有釐清爭議,反而讓人更增加對司法的不信任。
二0一六年黨產會做成處分,認定持有資產合約一百五十六億元的中投、欣裕台股權,是國民黨及附隨組織不當取得,命令國民黨三十天內將兩公司股權移轉國有;國民黨、中投及欣裕台不服處分,分別提起多件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七位法官在審理中,發現黨產條例有諸多違憲疑義,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北高行法官所提的疑慮包括:黨產條例違反憲法保留原則、違反權力分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言論自由、結社自由、財產權、比例原則、違反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等等。換言之,北高行法官認為,黨產條例不但破壞憲政精神與法律基本原則,也侵害人民權益;但大法官的釋字第七九三號解釋,卻認定這些全部合憲。同為法官,判斷卻完全相反,當然值得探究。
舉其中幾個關鍵部份為例,對於不當黨產的調查、返還、追徵與處分,都是由黨產會全權負責,形同集彈劾、審判與執行於一身,明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而且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各機關組織的編制及員額,黨產條例卻規定,行政院設黨產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的限制」,顯然牴觸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何況黨產會委員又都是行政院長提名任命,不經立法院同意,非但欠缺正當性,公正性也令人懷疑。
但大法官卻認為「非謂立法者制定關於行政組織之法律時,若未遵循同屬法律位階之準則性法律規定,即構成違憲」,但對法律與憲法增修條文牴觸之核心,卻避而不談。另外,大法官認定被黨產條例調查的相關組織,仍可依訴訟途徑尋求司法救濟,並無取代司法機關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的問題,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但行政機關的黨產會為什麼可以行使司法權?大法官同樣語焉不詳。
又如黨產條例認定,附隨組織是由「政黨實質控制人事、財務或經營管理」,所謂實質控制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界線為何?如何認定?完全由黨產會說了算,這當然可能發生「恣意解釋」的問題。大法官雖然承認這確實屬於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卻認為行政法領域也有相關用語,實質控制的涵義也能由法院依法律解釋,所以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問題是,不同的法官針對同樣的法律做出不同的解釋,這樣的情況近年來屢見不鮮,難道大法官沒有看到嗎?
再就程序上來看,這次釋憲案,許宗力及許志雄等四位大法官,因為立場過於鮮明,其本人或配偶曾參與黨產條例的相關立法工作,依法或慣例都不適宜,因此被聲請迴避,但司法院卻予以駁回,然而若是去掉他們四人,支持黨產條例全部合憲的大法官只剩下七位,就未達憲法解釋門檻。試想,這種方式如何使人信服?
特別值注意的是,大法官吳陳鐶在部分不同意見書指出,調查政黨、附隨組織與其受託管理人,違反當時法令不當取得財產,「應符合憲法及正當法律程序,如不擇手段,恐殃及無辜,未來又須再一次轉型正義才能回復」,這段語重心長的話,無疑是這次釋憲案最沉痛的諍言,民進黨當局難道不該冷靜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