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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竹王陽明偷拍性愛片 判10年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新北市自稱「蘆竹王陽明」的男子李威德,四年多前偷拍與多名女子的性愛影片,甚至揚言恐嚇散布影片,全案至少五人受害。一、二審依違反兒少性剝削、妨害電腦使用罪及恐嚇等,將他判刑十年,另有二年八月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三十一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李威德於民國一0五年與女友交往期間,多次偷拍兩人性愛影片,對方提出分手時,他就恫嚇「一定讓妳付出代價」及散布影片。
 李男後來先後認識十五歲及十六歲的少女,均誘騙至租屋處,竊錄性愛影片。除了偷拍不雅影片,他還將影片上傳至網路,甚至在網路辱罵被害人。
 一審新北地院指出,李男坦承犯行,且有查扣影片等證物,其中兩名被害人為少女,認為李男利用兩人涉世未深、親密情誼關係,竊錄性愛影片,數量不少,被害人隱私、身心受創極大,合併判刑十年。
 李男認為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但二審高院認為,李男共涉犯十五罪,被害人多達五人,其中包括未成年少女,看不出減刑的理由,因此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昨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