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竊殺3親人 男判無期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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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男子郭濬毅於二0一八年行竊失風,持榔頭擊殺外婆、叔公及嬸婆三人,一、二審皆獲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郭男上訴,全案定讞。
 郭濬毅於二0一八年五月十日在台南市南化區民宅竊取七十七歲叔公李清祥財物未得手,被叔公發現斥責,郭濬毅憤而持榔頭攻擊叔公頭部,造成對方倒地不能抗拒,再戴上工作手套偷取現金五千多元。
 郭濬毅犯後準備離開,被七十六歲嬸婆李蘇靜發現,郭濬毅再以榔頭攻擊嬸婆頭部致死。住在隔壁的八十三歲外婆李胡木哖聞聲查看,聲稱要報警,郭濬毅又持榔頭攻擊外婆頭部、胸部致死,並將現場布置成外力侵入劫財的假象。
 郭濬毅隨即駕車到南化山區丟棄作案用榔頭、工作手套等,才返回台南市永康區住處,隔天將換下的血衣血褲丟棄在大樓垃圾箱。
 一審的台南地方法院去年七月宣判,合議庭認為三名被害人都已死亡,若郭濬毅處以極刑,對郭家及其他親屬將造成更大傷害,且被告經過矯治有再社會化的高度可能性,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強盜殺人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台南地檢署認為,郭濬毅選擇以殘酷手段相繼殺害三名至親,罪無可逭,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郭男的母親、舅舅均未要求死刑,也有家屬稱「我也捨不得他判死刑」,審酌全案事證,認為郭男有足以支持的親情與家庭關係,若誠心悔悟,願意改變自己,經過矯治,仍有相當高的再社會化可能性,尚無處以極刑的必要,就殺人部分維持無期徒刑。
 案經郭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