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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擬修法 先照相可移車
記者黃翠娟/口北報導
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為降低二次事故風險,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科學儀器記錄,同時,為保障相關當事人權益,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滅後七日內應主動處理之責。
該修正案指出,現行大部分民眾未隨身攜帶蠟筆及噴漆等具有標記功能之物品於現場實施標繪,考量科技進步,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採照相、錄影記錄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等證據,亦可達原立法標繪功能與目的。
內政部表示,修正標示方式,最重要的是可降低發生員警及駕駛人二次事故風險及快速紓解車流壅塞,提高道路安全與順暢。
修正案並指出,依運輸事故調查法及重大公路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第五條規定,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時,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調查職權,警察機關負有通報之責及依職權提供必要之協助,爰第四項增列通報單位,並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實需。
修正案指出,故當事人當場不能或不宜製作調查紀錄等資料者,應於事故發生或其原因消滅後七日內聯繫處理單位補製。
內政部說明,部分事故當事人經警察機關多次通知仍不到處理單位說明或製作相關調查紀錄等資料,恐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爰課予當事人應主動處理之責,配合增列,以符實需。
內政部日前與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跨部會預告修正「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部分條文。內政部表示,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於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截止於今年的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