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吳、蕭、林等三名老翁均年過五旬,一0九年八月間下午,三人相約於台南公園內涼亭玩撲克牌,以十塊一局的賭資進行博弈,未料卻當場遭市警五分局警方撞破,將三名老翁依賭博罪嫌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三人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三千元罰金。
五十多歲的吳男與六十多歲的蕭男、林男於一0九年八月十日下午二時許,於北區台南公園內涼亭,以俗稱「大老二」之遊戲方式賭博財物,贏家可向剩下兩人各收取十元賭金,雖是小賭怡情本無可厚非,但公園屬於公共場所,三人聚賭情事也當場遭到巡邏員警撞破。
三名老翁也當場被警方帶回法辦,並查扣現場撲克牌及卅元賭資,三人落網坦承不諱,訊後立即被警方依賭博罪嫌移送地檢署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三人在公眾得自由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有害於社會善良秩序,審酌三人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情狀,依法判處三千元罰金,可易服勞役。
公然聚賭可能面對更高的風險與法律責任,根據刑法二六六條之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可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若僅做為娛樂,沒有財物對價關係,則不至於構成賭博罪嫌。若於室內空間等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縱未有刑法二六八條「意圖營利」要件(有人抽頭),經查有賭博財物者,則可另據社維法八十四條規定處九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