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銀全/台南報導
行政院環保署因應空汙法修正公布,將「燃料使用許可證」納入辦法中併同管理,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固定汙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市府環保局表示,該辦法明定公私場所已使用公告的燃料者,應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未來新申請固定汙染源設置時,務必要一併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
環保署因應空汙法修正公布,針對固定汙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管理辦法,進行通盤檢討修正,另外依據空汙法第廿八條第二項授權,將「燃料使用許可證」也納入辦法中併同管理,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固定汙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建構起固定汙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完整管理機制。
環保局表示,該辦法新增、修正後,包括建立許可證審查全國一致性原則、落實資訊公開、強化技師簽證功能及加強簡政便民措施。另新增燃料使用許可證管制,明定公私場所已使用公告之燃料者(如燃料油、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等,僅使用石油煉製業煉製販售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不受此限),應規定申請燃料使用許可。
目前南市列管已取得操作許可證家數八百廿九家,共計核發許可證一二八一張;環保局說,未來新申請固定汙染源設置時,務必要一併申請「燃料使用許可證」,環保局也將辦理相關法規宣導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