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姐告贏 前男友判付356萬主持費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鍋具女王」菲姐(甘玉惠)因不滿前男友丁洋機,未給付她主持節目及重播的費用,前年提訟要求丁男給付相關費用。台北地院審理後認為丁男確實未給付一百七十八集節目的主持費,十七日判決他應給付菲姐共三百五十六萬元。
 菲姐提訟指出,她與丁洋機於二十二年前簽協議書,約定由丁男支付每集二萬元、重播一萬元費用,由她主持公司產品的促銷節目,但均未收獲費用。
 她說,總計從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六年間,主持「菲姐吃香」、「菲姐COOKING SHOW」、「菲姐HAPPY TIME」節目,共計二百六十九集,另重播九百三十九集,提訟要求丁男給付一千四百七十七萬元。
 丁男答辯指出,菲姐主張的節目並非協議書中所寫的促銷節目,且若菲姐從未收過主持費用,為何仍持續主持並讓節目不斷重播,可見他已依約給付主持費,認為菲姐無理由。
 法官審理表示,菲姐與丁男當初為男女朋友,關係緊密,即使菲姐未拿到主持費願意繼續主持,符合人之常情。依卷證資料及雙方簽訂協議書等事證,丁男確實沒有給付菲姐二百三十七集的主持費,共計四百七十四萬元。
 法官指出,重播部分因菲姐未舉證,無法列入金額計算。此外,扣除部分集數已超過請求權的時效,判決丁男應給付菲姐共三百五十六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