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公總無權裁罰勒令Uber停業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針對公路總局多件針對Uber開罰案件,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十八日做出統一法律見解,公路總局就主事務所在直轄市,未經舊公路法申請核准,擅自經營的計程車客運業,無權裁處罰鍰並勒令停業。
 交通部公路總局依所屬台北市區監理所調查發現,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於一0六年間藉由網路招募司機,分別在台北市、台中巿等地,由Uber App應用程式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再拆帳分配給接受調度的司機。
 公路總局以Uber未經申請核准利用網路平台經營汽車運輸業攬載乘客收取報酬,多次依違反公路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勒令停業。Uber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依公路法相關規定,交通部、直轄巿政府均為公路主管機關,本件裁罰案件應由「直轄巿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而非公路總局。
 最高行政法院目前已有超過百件案件,承審相關案件的合議庭認為,為避免各庭見解歧異,有統一見解的必要,在進行徵詢程序後,提案大法庭裁判。大法庭昨日做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