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長邱欽庭二十一日表示,自從證交法修法增列第二十條之一後,只要上市櫃公司財報不實,董監事幾乎都須負賠償責任,希望董監事不要心存僥倖。
邱欽庭在「公司治理三點零永續發展藍圖」高峰論壇指出,雖然依法董監事如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內容無虛偽,或隱匿情事者,免負賠償責任,但投保中心代投資人求償的所有案件中,只有一人的證詞獲法院採信。因此,呼籲所有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千萬不要讓公司財報不實的事發生,否則就準備賠償。
他說,財報不實要成立通常都是大事情,例如公司負責人掏空公司、財務數字與實際數字有極大落差,不是只差個幾千元就被指為財報不實。如果董監事對財報有疑慮,就應在有錄音、錄影的董事會中表達看法,不要為了董事會氣氛和諧,私下詢問,因為少了證據,很難讓法官採信。
他說明,針對財報不實,董監事如果為了卸責,把責任推給會計師是行不通的,因為董監事對財報所負責任比會計師還重,甚至曾有董監事說公司通過財報那一天的董事會自己沒參加,所以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說法不會被法官採信,因為連董事會都不參加了,代表董事根本不把財報當一回事,未盡應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