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施小姐問:電視新聞幾乎每個禮拜都會播放民眾拒絕警察臨檢盤查而衝撞員警,或是藉著喝酒醉態推打員警,以「三字經」辱罵執勤員警,或是破壞警察巡邏車,甚至還有發生過搶奪警察配槍等脫序行為,這個社會感覺像無政府狀態,難道這些人都不用負刑事責任嗎?
答:案例中衝撞執勤員警或甚至搶奪員警佩帶槍械,不論有無造成警察的受傷,可能會成立《刑法》第一三五條第一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行為人的衝撞警察或搶奪員警配槍行為,就是一種對於執行職務之警員施以強暴手段,會因此故意行為,而成立上開罪名。
若有人對警察罵「幹」、「幹你娘」等話,由於此話語本來就是使人難堪,旁人聽到也明白是向對方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屬於法律上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名譽及尊嚴的程度,影響警察在社會上尊嚴與公權力之威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個人尊嚴,可能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前段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嫌。
提到破壞警察巡邏車,警察巡邏汽車或機車是警察職務上掌管之物,如果毀損程度達到失去全部或一部之效用就符合構成要件,就算是小凹損也是喪失美觀而符合《刑法》第一三八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嫌。
大家應該都知道警察是國家執行公權力之代表,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應賦予不容挑戰性,一般民眾如任意對警察為恐嚇或施暴,就是對於國家公權力嚴重之傷害及挑釁,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國家公權力之執行。攻擊、辱罵警察行為,在法律上無法輕易的以因一時情緒不佳而躲避追緝,民眾應該共同守護社會上的公權力,不要為了一時情緒上發洩而吃上官司,損害公權力之伸張,也是損人不利己。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