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議員蔡秋蘭於四年半前議長選舉時,未依民進黨團決議亮票,遭中評會認定違紀開除黨籍,蔡女不服,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訴。一、二審判蔡女敗訴,失去黨籍,更一審逆轉改判她勝訴,最高法院三十日駁回上訴,蔡女保有民進黨籍確定。
民國一0三年底九合一大選後,民進黨取得台南市議員過半席次,賴清德連任市長,前議長賴美惠也尋求連任,民進黨議會黨團決議,所有議員投票時須亮票,但蔡女等五人跑票,結果國民黨議員李全教以二十九票對二十六票取得議長寶座。
民進黨中評會事後對違紀跑票的台南市議員陳朝來、蔡秋蘭、梁順發、莊玉珠、曾王雅雲等五人,作出開除黨籍處分。其中蔡秋蘭不滿,提出確認黨籍存在之訴,一、二審均判她敗訴。
蔡女主張,選罷法與刑法均規定不得亮票,黨團的亮票決議違反法律,應屬無效,中評會卻以她未亮票為由開除她黨籍,影響她行使黨權;且中評會缺乏民意基礎,過程不符程序正義,決議應不生效力。
民進黨答辯,中評會十一名委員是經全國黨員代表大會選出,具會員大會民意基礎,符合人民團體法規定的民主原則;黨章也明定中評會職司黨員違紀獎懲事項,授權合法;且民代選舉議長配合亮票,屬法律未規定事項,不構成犯罪。
高院更一審指出,依民法等規定,開除黨員必須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實際決議,不得授權其他單位以間接方式行使,民進黨以中評會決議方式開除黨籍,程序已經違法,蔡女黨籍身分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