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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度酒駕 醉男判8月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桃園市楊姓男子因長期失業、養成飲酒習慣,去年第九度酒駕被查獲,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八月。台灣高院審理時,楊男辯稱因罹患憂鬱症才會酒駕,請求輕判,但不被採信,仍判刑八月定讞,必須坐牢。
楊男自民國九十三年至一0六年間,曾八次酒駕,且遭判刑。但法院判決指出,楊姓男子去年十一月三日在住處飲酒後,再度酒駕騎車外出,遭攔查勤務的警方攔下酒測,結果酒測值超標,將他移送法辦。
一審桃園地院依公共危險罪將他判刑八月。高院審理時,楊男表示因長期失業在家,致憂鬱症病發情緒低落才會飲酒度日,不是故意要酒後上路,事發後已深切反省,必須撫養子女,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高院合議庭指出,即使憂鬱症發作,但與是否非得騎車上路沒有因果關係;楊男不是酒駕初犯,先前曾有八次酒駕紀錄,且均遭判刑,戒酒不易,但須藉由刑罰,讓被告下定決心擺脫酒精。
合議庭表示,楊男屢犯酒駕應從嚴懲處,藉延長矯治期間深刻反省,楊男前一次酒駕被判刑七月,卻未能戒除酒駕惡行,前審酌增一月徒刑而判刑八月,符合比例及平等原則,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八月刑度定讞,必須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