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黃姓男子搭計程車,途中司機又轉往載送另一名熟客許姓男子,許帶著酒氣要上車卻和司機口角,黃在旁看許男「太盧了」出手教訓打傷,被判拘役五十日。事後和解,法院讓黃男緩刑。
黃姓男子今年一月廿四日凌晨四點許,搭乘張姓男子所駕駛白牌計程車欲返回佳里區住處,途中許姓男子亦撥打電話予張姓司機,表示欲搭乘張的車輛回佳里區住處。張男即搭載黃男繞路至一間酒吧門口欲載許男,同日凌晨五點抵達上址,許男因酒後與張姓司機發生口角,黃男在車上看不慣許男態度,徒手毆打許男頭部及左眼受傷,及左手挫傷併瘀腫及左手腕挫傷等傷害。
黃男事後被依傷害罪判處拘役五十日,黃找許私下和解賠錢後,上訴以原審量刑過重,請求改判較輕刑度。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斟酌全案情節,量刑並無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或顯然出入之情事,且無何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可指,應予尊重,且審酌前述各項因素綜合判斷,亦認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應予駁回。另考量黃男沒有前科且已和解,決定給緩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