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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絕育 1貓1罰155萬撤銷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基隆市政府認為陳姓市民飼養貓咪,卻沒為三十一隻貓絕育,依「一貓一罰」共罰鍰一百五十五萬元,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應以一違法行為開罰,再依貓隻數量決定五萬至二十五萬元罰鍰才適法,日前撤銷原罰鍰處分。
陳姓飼主去年遭遭檢舉未辦理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卻繁殖販售小貓,基巿政府去年四月間前往查察,在其住處查獲七十一隻貓均未絕育,依動保法處以罰鍰、命令停止營業,並沒入二十五隻貓。
基市府另外要求飼主於同年八月一日前,應將其餘四十六隻貓完成絕育,若未完成,將依法裁處。
巿府後來查獲飼主只完成十五隻公貓絕育,其餘三十一隻母貓仍未絕育,依違反動保法的一貓一罰,每一行為罰鍰五萬元,共罰鍰一百五十五萬元。飼主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
法院審理指出,動保法規定所保護的是人類生活安全衛生的「社會法益」,不論飼主所飼養未絕育貓隻的多寡,視為單一侵害社會法益,應以一違法行為論之。
法院認為,認定一違法行為後,再參酌未絕育貓隻的數量等情節加權,於法定五萬至二十五萬元間作罰鍰裁處,原處分按一貓一行為一罰,裁罰一百五十五萬元已經違法,因此撤銷罰鍰原處分。本案仍可上訴。
至於陳姓飼主沒有寵物業許可證卻繁殖販售小貓,遭罰十萬元及沒收二十五隻貓,也提起行政訴訟,並向基巿府求償十九萬元,行政法院則判他敗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