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三員警收賄判刑定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高雄市警察局維新小組督察員蔡景德等,被控於任內包庇賭博電玩業者,收賄八百九十一萬元。二審依貪汙罪將蔡員判刑十八年六月,仁武分局巡官林霙璋判刑十五年二月、小港分局交通組長齊德清判刑八年十月,最高法院十二日駁回上訴,維持前審判決定讞。
 判決指出,高雄市仁武區的賭博電玩業者為避免遭警方取締,由李姓業者出面向其他業者收取「公關費」,金額依店家機台的數量計算。李男再委託人脈關係良好的楊姓業者,透過已退休的陳姓前員警對蔡景德、齊德清行賄,另由涂姓員警行賄林霙璋。
 蔡景德、林霙璋、齊德清三人按月收受賭博電玩業者的賄款,從民國一0一年七月至一0四年十月間,分別收賄六百九十三萬、一百一十一萬、八十七萬元,三人則包庇業者,不予查察或通風報信。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後依貪汙罪,分別將蔡員判刑十八年六月、併科罰金八百萬元,林員判十五年二月,齊員判十二年。二審高雄高分院將齊員改判八年十月,蔡、林維持原判。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
 高雄地檢署偵辦期間,蔡、林均被羈押,起訴移審高雄地院後,法官裁定兩人各以八百萬元、一百五十萬元交保,每週須至住處轄區派出所報到三次。判刑定讞後,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