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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詐騙集團提領贓款犯加重詐欺罪及洗錢罪

 南區陳先生問:我聽信詐騙集團所言,從我帳戶匯款二十萬元至對方指定的帳戶,雖然馬上發覺被騙,但錢已被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事後警方查獲詐騙集團成員,請問這些可惡的詐騙集團只有詐欺罪可治嗎,也未免太輕了?
 答:社會上的詐騙事件層出不窮,且詐騙手法日益翻新,一不小心就會上當受騙,遭受財產損失。為遏止詐騙集團犯案,刑法上在普通詐欺罪之外,另規定加重詐欺罪,將其刑度規定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犯加重詐欺罪: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詐欺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或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詐欺。相對於普通詐欺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詐欺罪處罰極重。
 詐騙集團成員以人頭金融帳戶,作為詐欺犯罪使用工具,於被害人將受騙款項匯至詐騙集團所控制的人頭帳戶時,詐欺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其後詐騙集團成員持金融卡提領贓款的行為,如果已發生製造詐欺犯罪所得金流斷點,實質上會使犯罪所得日後去向不明,致檢警難以追查,而達成隱匿贓款的效果,更使詐騙集團有恃無恐。
 近年來已經修正洗錢防制法,將洗錢情形分為一般洗錢罪與特殊洗錢罪,前者指查獲前置犯罪為要件,後者指無法證明有前置犯罪的特定不法所得情形。前者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後者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詐騙集團的加重詐欺罪行是前置犯罪,故應另成立一般洗錢罪,與所犯的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處斷。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