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陷警 男判6月賠15萬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蔡姓男子因選舉恩怨,不滿對手陣營當警察的小舅子回鄉下助選,寄發電子郵件及陳情書給警政署及立委,誣指警察在鄉里橫行恣意對里民錄音又恐嚇。蔡被依誣告及誹謗兩罪合計判六個月,民事精神賠償的部分,蔡男要賠十五萬元。
 二0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晚間,蔡男發了一封主旨為「警務人員莫在鄉里橫行、擾亂、恐嚇里民」電子信到內政部警政署長信箱,內容指服務於台中港務警察總隊的鄭姓男子,請假回嘉義縣鄉下為其姊夫助選里長,在鄉里間秘密錄音、散播不正謠言、汙穢他人、恐嚇里民,使里民惶恐不已,寢食難安。蔡男隔天又寄發紙本陳情書:「…在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日於菜舖里新吉庄對里民邱XX、莊XX及蔡XX三人進行錄音及言語恐嚇實屬明確…」,正本給警政署,副本給蔡易餘、陳明文立委服務處。
 鄭姓員警經上級調查後,證實是被冤枉的,鄭也對蔡男提刑事誣告和誹謗訴訟,並附帶民事求償出庭費、考績受影響損失及名譽受損,合計兩百萬元。蔡被依誣告判刑五月,經上訴二審。
 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蔡男所為罪證明確,撤銷改依誣告罪判四月(可上訴)及誹謗罪判二月(確定),民事賠償的部分,法官認為賠十五萬元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