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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部擬修法延長精障犯罪監護年限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二十一日在立法院表示,對於刑法規範的精神障礙犯罪者受監護的處分年限,法務部擬提出修法,於五年監護期滿後,檢察官可不限次數向法院聲請延長期限,但每次不得超過三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勿讓思覺失調成為司法與治安破口—如何有效修法建構司法正義與社會安全網」公聽會,邀請學者專家與政府部門與會。
 蔡碧仲指出,目前對於精神障礙者犯罪的問題,在於偵辦期間犯罪者即以思覺失調為由,獲判無罪後卻沒有相關配套措施。法務部的短期目標是更改現行規定,當精神障礙犯罪者的五年監護期滿後,若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三年,但申請次數不限,且須經過專家鑑定或相關配套措施,才可以解除監護。
 在司法精神病院設置方面,蔡碧仲以台中監獄培德醫院為例,指當時本來要另建一個兼具戒護與治療的場所,但地方政府不同意。他認為,司法精神病院是共同的責任,只要沒有違憲,不管選址在哪裡,法務部都會同意。
 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司長諶立中認為,司法精神病院只是監護處分的一環,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需要建立分流處遇機制,結合評估與鑑定方法,才最有實效。
 諶立中表示,治療只是司法精神病院的一部分,更需要配合矯正犯罪者的行為,及監禁保護的功能,不讓犯罪者有機會傷害外界大眾,這才是司法精神病院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