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斌
康軒文教機構董事長李萬吉因違反疫情居家檢疫規定,因懷疑員工可能的爆料,而致該員工受不了職場霸凌或稱之為就業歧視,進而所稱之被自請離職,進而受到媒體關注,而又因屬教育事業,更引發教育界、學術界、家長、勞動主管機關及衛服部間的互踢皮球等立委批評等下,終於在109年10月12日勞工局調解成立,並簽立保密協議等。但當時,並未獲得社會的認同及全教會的諒解,實因該公司對外的發言,仍堅持是一個偶發事件及非媒體所稱之事實,更是引來社會的更加忿怒,在社會一致的要求李萬吉應親自道歉,否則抵制絕不停歇,故而至今日下午才由李萬吉親自以書面向社會道歉,以期能止息本次紛爭。
吹哨人(Whistleblower,也就是俗稱告密者、告密人、吹哨者、舉報者、揭黑幕者、揭弊者、扒糞者等)指的是揭露一個組織(無論其是私有還是公共的)內部非法的、不誠實的或者有不正當行為的人,是一個在現今社會體制下,相較有機會了解企業或組織有違反法規或組織規範要求的人,所能提供的最不為人知的訊息,但這樣的人,一般卻容易在未來成為企業或社會中,被歧視的對象,而就業歧視又造成了另一個職場霸凌的開始,但何以我國自2019年5月2日行政院通過《揭弊者保護法》保障吹哨者,但至今仍未見有何具體的立法,實因所涉及的職場倫理及黑函文化下,到底吹哨者是真的吹哨,還是助長了黑函,仍然是該法與社會價值下,仍需社會共識下積極作為:
一、吹哨者一吹起企業春水還是海嘯
由於所有的企業在現今的所有法規中,仍不免難以完全符合所有的法規要求及其它的因取得營業上資格,而可能的有一部份未免與事實及法令相符,故常有各行業所稱的,不能說的祕密,而該祕密,輕者,傷其苦心經營的品牌信譽,重著,恐遭停業甚者淪為失去財產及人身之自由,因此,所有人者,皆對於吹哨者,是即愛亦恨。
吹哨者,往往承擔著受企業追訴、同儕者疏離、家庭關係變化及個人未來經濟不濟及人身安全等對外及對內的壓力,然一旦吹哨者,發動其吹哨行為時,不管對內還是對外,肯定造成企業經營管理及組織上風波的開始,因此,企業一旦豈動吹哨者的內部調查時,對於企業經營者,勢必演變成組織同仁間信任的移動與猜忌,恐怕會比原來的事實查核所帶來的代價,是即深且遠。
二、職場倫理與社會文化
紀律、效率、忠誠、團結等語彙,在組織中,是永遠為企業核心的價值觀之一。
但吹哨者一旦被鼓勵,是否因此撼動了這個價值觀,而該價值觀,又與現今上市櫃公司所追求之公司治理(公司治理中有一個十分重要的部分是面對責任、受託責任、對股東和其他人的資料披露,保證人事上的各司其職,與溝通並解決各種利益衝突等,動機與獎勵的分配,以及審計及控制機制)或企業法律遵守(針對企業遵守法律命 令及企業內部監督程序是否適當,持續進行 確認、評估、建議、監督和報告等管理作業)的現行企業經營發展趨勢,便成為在職場倫理與社會文化上最大的衝突與矛盾。
三、黑函文化與吹哨者責任
我國近幾年來,檢舉這件事,大從新聞扒糞、小至路邊違規,大家對於檢舉或黑客等,除了有時感到正義得以申張外,但卻又對於社會習慣的違反,更是處處期待也處處矛盾。
黑函文化,除了選舉期間常間的現象外,而這風氣助長了對於吹哨者與黑函間的責任壓力,畢竟吹哨者與黑函最大的不同,在於吹哨者,對於該行為有無違反規範之行為,自身上是有所認知,而黑函者,便是基於事實上不存在的事實,為不正行為,然現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對於吹哨者之責任,除期待給予更多的積極舉證外,對於責任的分擔,反而弱化了吹哨者的吹哨意願,恐怕這也削弱了未來吹哨者的意願及可能,這也是現行吹哨者最大的問題所在。
四、司法保護與社會包容
近幾年來,吹哨者勞動權保障、揭弊證人保護計劃及證人隱私權保護等,常因處理個案過程中,因程序設計及承辦人之疏漏,造成吹哨者或證人等之隱私或個資外洩,造成其人身安全及職涯中斷或無法救濟,這都是現行制度下,何以仍無法形塑之社會共識,畢竟,在華人之文化,社會對於吹哨者或揭弊者,仍是無法獲得多數之支持,更遑論家庭組織成員的外部壓力,因此,吹哨者,仍需整個社會的進步與文化的衝突,用時間或更大的公民意識,才有機會往修法或社會共識,否則,吹哨者保護,仍有一條漫長的路要走。
綜上,不管是吹哨者保護,還是司法上的證人保護計劃,公司的治理能力及法律遵守,仍是企業預防發生的核心價值,也是筆者協助企業應建置及遵循的目標。
(作者為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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