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南區吳先生問:我上週步行經過鄰居王先生住處欲前往魚塭巡視,王先生飼養的狗沒綁,突然衝出撲向我,我驚嚇拔腿狂奔,那隻狗還是一直緊追著,害我不小心跌入附近的排水溝,造成手、腳及頭部傷害。王先生竟然說我受傷不是他的狗所咬傷的,是我自己不小心跌倒的,到現在也不賠償,我可以告王先生嗎?
答:近年來民眾飼養寵物風氣興盛,也常有飼養具有警戒、護衛性的大型犬隻,來巡視警護家園。吳先生被狗追甚或咬傷的案例,常常發生,飼主如疏於對其所飼的犬隻為適當之管束或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造成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及安寧之損害,是須負相關的法律責任的。
動物保護法第七條、第二十條就有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果違反,主管機關可以對飼主處以罰鍰,且可以沒入所飼養之動物;甚至再犯者是有刑事責任的。除此之外,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也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例王先生對其所飼養之狗犬,未使用繫繩或其他防護措施,以防止衝至路上任意追逐路人,亦疏未對其為適當看管或配戴嘴套等防護措施,致一路追逐吳先生,致使因驚慌跌倒受傷。飼主王先生顯然違反應注意之照料、監管義務,縱使沒咬到人,但卻使人受驚嚇跌倒受傷甚或引發路人自身原有之疾病發作,除有上揭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外;王先生甚至亦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如果致死亡須負過失致死罪責。
台南關廟前年就發生一名十二歲女童,行經鄰居家前,突被屋內衝出的黑狗追吠,女童嚇得狂奔九十公尺後心室擴大心肌病變,引發心因性休克死亡。飼主被檢察官以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最後,飼主民事賠償一百八十萬元,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飼主六個月有期徒刑,緩刑二年。
寵物是人類的夥伴,越來越多寵物走進家庭,成為家中一份子。但所有飼養寵物之民眾,不論寵物是否具攻擊性,平時即應注意監管寵物,以免因寵物的行為,造成他人的損害,自己也要負法律責任。
(作者/黃厚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