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屏東縣張姓婦人三年前騎單車行經一處橋樑時,因銜接橋面的護岸崩塌,造成她摔落排水溝不幸溺斃,死者家屬提起國家賠償。最高法院認定,護岸因豪雨已崩塌五個月,縣府卻遲未修復,確實管理不當,判決縣府應賠償二百六十五萬餘元確定。
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清晨七時許,張婦騎單車行經屏東市信和里產業道路一座橋樑時,從橋面護岸崩塌處的缺口跌落排水溝,不幸死亡,遺體三天後才被發現。
張婦的丈夫與四名子女主張縣府有管理不善的疏失,導致用路人無辜喪命,因此訴請國家賠償,請求國賠一千多萬元。
縣府答辯指出,當年六月間發生豪雨,造成橋樑護岸原有的泥土堤岸坍塌,縣府已立即灌注混凝土,防止繼續坍塌,灌注後,護岸已回復坍塌前的狀態,並非欠缺管理。
一審屏東地院指出,護岸是橋面外的延伸設置,缺口屬護岸的一部分,供公眾通行,雖然護岸所在地是台糖的土地,但仍無可否定護岸是市府施作、維護的公有設施,縣府應善盡管理之責,防止用路人跌落排水溝。
法院認為,護岸塌陷使橋面與護岸產生高低落差,用路人確實有掉落風險,縣府雖灌注水泥但缺口仍在,只是避免繼續擴大,缺口造成張婦摔落,縣府確實因欠缺管理、導致意外發生,應負賠償責任,判決縣府應賠償家屬共二百六十五萬多元。
二審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最高法院也認同原判,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