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監察院調查指出,行政院主計總處專門委員陳莉惠於任職期間,兼任鴻總建設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八日以十一比0全票通過對陳女的彈劾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本案由監委楊美鈴、章仁香、楊芳玲提案調查。彈劾指出,陳莉惠於民國一0七年八月十三日簽署「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表」時,已兼任鴻總公司董事,卻於「有無經營商業(投機事業)或擔任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或監察人」的欄位勾選「無」。
陳女既然簽署上開調查表,理應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有所認知。她雖稱父親未於事前告知情形下,將她列為董事,但她於董事簽到簿及董事願任同意書簽名時,即已知悉被列名董事,並非於不知情下遭掛名董事。
監委指出,陳莉惠雖表示她兼任父親設立的鴻總公司董事,是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的相關規定所致,但不能因此而免除其違法責任。此外,陳女雖稱無實質參與公司經營及支領報酬,但僅可作為懲戒處分輕重的參考,仍無法免除違法責任。
監委表示,何況陳莉惠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調任行政院主計總處科員後,主計總處均有宣導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的規定共五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