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大法官六日做出釋字第七九六號解釋,指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一律撤銷假釋」的條文,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保障人身自由,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
因假釋後犯輕罪卻被撤銷假釋須服殘刑,包括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四庭、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台南地院行政訴訟庭業股法官,以及殺害父親被判無期徒刑的男子劉寶平聲請釋憲。
四件由法官聲請的釋憲案,包括五個原因案件,都是被判無期徒刑定讞。包括連續殺人的羅姓男子、連續強盜的陳姓男子、連續強劫強姦的姜姓男子、連續強劫而強姦未遂的葉姓男子、殺人的黃姓男子,他們分別服刑九到十六年後獲假釋,但假釋期間,分別犯下酒駕、肇事逃逸、散布色情廣告等罪,各被判刑二月至一年一月,通通被撤銷假釋,須服殘刑,有人還多到二十五年,法官們認為有疑義,聲請釋憲。
劉寶平當年被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決無期徒刑定讞,服刑十二年後獲假釋,假釋期間又犯強制性交傷害罪,被判刑四年二月定讞,因此被撤銷假釋,必須執行無期徒刑的二十五年殘刑。
解釋令說明,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撤銷其假釋。」僅因該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一律撤銷其假釋,均再入監執行殘刑,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
大法官指出,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修正前,相關機關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說,本號解釋只針對「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無特別預防考量必要之個案受假釋人亦應一律撤銷假釋」部分宣告違憲,並立即失效,因此,若所涉更犯罪的罪責,非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就不屬「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