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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忘記發公文致受刑人強制工作案 記過懲處
記者彭新茹/新竹報導
針對有媒體報導「新竹地檢書記官忘記發公文,受刑人多強制工作四個月」之情事,新竹地檢署十一日針對此案發出新聞稿,強調此係承辦書記官個人因素導致公文遲延發出,地檢署已依照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檢察官以外人員獎懲標準表,提報地檢署考績暨甄審委員會,並將會議懲處決議函報臺灣高等檢察署審議,核定予以記過一次之懲戒。
新竹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玉華表示, 新竹地檢署於民國一0五年十月七日收受泰源技訓所函報本件收容人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相關文件,因案件之最後事實審為臺灣高等法院,故承辦書記官於同年月十四日即製發公文,完成內部公文流程,惟遺漏正式發文,逾四個月始發文函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免除強制工作。
陳玉華主任檢察官說,此類矯正署報請地檢署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文案,係屬一般文件,收文後由各股書記官自行辦理及控管,並無特殊列管及研考之規範。發生此案件後,新竹地檢署已將此類保安處分之公文全部列為『案件』,分「執聲他」案控管,必須實際發文後,始能結案,以利管考稽核,避免有所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