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撤銷假釋釋憲後首例 3回籠人出獄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大法官六日做出釋字第七九六號解釋,宣告撤銷假釋規定部分違憲。最高法院十一日據此做出五件裁定,將「撤銷假釋」、「執行指揮書」撤銷,三名假釋期間犯罪回籠的受刑人已出監。
 出監者包括簡姓、曹姓、黃姓受刑人,三人原本均因案被判無期徒刑,假釋期間分別犯下圖利容留性交罪、竊盜罪、酒駕,刑期分別為二月、五月、二月,經法務部撤銷假釋而回籠執行殘刑。簡姓等五名受刑人分別向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法務部的「撤銷假釋處分」及檢察官的執行指揮書。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屬法定應撤銷事由,司法行政機關及法院均無裁量權,撤銷假釋並無不當,駁回簡男聲請。
 簡男抗告,最高法院刑一庭認為,釋字第七九六號解釋已出爐,應依解釋意旨具體審酌是否撤銷假釋,而簡男僅被判刑二月,檢察官並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外並無其他違規或危害社會情事。
 司法院大法官六日做出釋字第七九六號解釋,刑法規定假釋中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分假釋人是否受緩刑或六月以下徒刑均撤銷假釋,此範圍內抵觸憲法比例等原則,即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