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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車禍保留法律追訴權無用 驗傷提告須半年內完成

 東區王小姐問:我前一陣子騎機車和別人發生車禍,雙方都受了點小傷,當天二人就都到警局做了筆錄。我在筆錄中表示要保留追訴權,離開警局後我和對方談了幾次和解都沒有談成,這件事就放著沒再管了。沒想到幾天前警察再次通知我去做筆錄,說對方已經提告過失傷害了。我再次到警局對警員說我也有受傷,我也要去醫院驗傷告對方過失傷害,但警察告訴我案發超過六個月,已經來不及了。我不是已經在第一次筆錄中表示要保留法律追訴權了嗎,為什麼又不能告,這種規定實在太不公平了!發生車禍錯不全在我,對方也有錯,我也受了傷啊!為什麼我不能提告?

 答:車禍案件如果當事人因此受有傷害,通常涉犯的是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依據同法的規定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而所謂告訴乃論,是指犯罪的直接被害人(不包含間接被害人),於檢警調查機關中,指明欲告訴的犯罪事實,以及表示要向對方訴追的意思。王小姐在第一次警詢筆錄中,僅表明要保留追訴權,但沒有表示要對對方予以訴追的意思,因此並無提出告訴的效力。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的行使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王小姐於發生事故當日即知悉犯人為何人,因此告訴權期間,應自該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錯過了權利就喪失了。有相當多此類可以互為告訴的案例,告訴人的一方,多選擇在告訴權期限屆至前一至二日內,才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因此,經過如轉送告訴狀等行政程序的過程中,等到對方知悉他方提出告訴時,對方即已來不及提出告訴。這種情形時有所聞,因此權利受損的被害人,應特別注意告訴權的期間,以免喪失自己的權益。
 王小姐應注意的是,事故發生當時,如果王小姐受有傷害,就應該立即到醫院就診醫療才是,而不是等到要提出告訴了,才至醫療院所驗傷。因為就診的時間,足以為是否為車禍受有傷害的證明,如果在六個月告訴權期間屆至前才去驗傷,恐怕驗傷的結果,就無法做為因車禍受有傷害的證明了。
(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