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府城廣角鏡 〉外送食品管理,防疫作為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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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冠斌
 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外送食品成為新興經濟模式。外送食品除了管理不易外,也一併增加新冠疫情的嚴峻考驗。然而目前的外送管理,在現行法規上,除了食品生產商、配送者、平台者及使用者,未有明確定義外,在制度上的管理也處處可見修法的必要;因此,政府應積極推動立法管理外,平台商未來也必須提供更佳的企業責任,但在法未明定下也恐無所適從。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條規定,行政院應設食品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召集人,召集相關部會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共同組成,職司跨部會協調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建立食品安全衛生之預警及稽核制度,至少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該法第七條也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確保食品衛生安全。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第八條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作業場所、設施衛生管理及其品保制度,均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另外,《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六條規定,倉儲過程中需管制溫度或濕度者,應建立管制方法及基準,並確實記錄。倉儲過程中,應定期檢查,並確實記錄;有異狀時,應立即處理,確保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品質及衛生。有汙染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之虞之物品或包裝材料,應有防止交叉汙染之措施;其未能防止交叉汙染者,不得與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一起貯存。
 但是,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欠缺專法約束。立法院第九屆第八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七次全體委員會議,於一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針對外送平台外送員權益保障專案報告中,針對外送衛生管理、GHP、業者訂定自主衛生管理及稽查重點後,雖訂定網路美食外送平台業者自主衛生管理指引,並由各機關進行稽查作為後,各地主管機關卻有各自不同程度的稽查,惟未見該稽查後之結果,公告稽查家數及不符規範之業者,也並未揭示各家所違反之事由為何,及企業單位名稱及事後要求之改善情況為何,皆不見機關在此部份有何揭示。其原因,要屬並無專法可為拘束,欠缺對於企業主有何課予之責任與代價,故該指引形同宣示,毫無作用。
 現行國人對於食安何以對政府不再信任,實因目前政策,對於法規的重要議題,多是課予企業作為義務及人民之自覺,但如這現象不斷反覆發生,政府機關的功能,便不再足以讓人信賴,更讓自我要求的企業,在面臨現實經營成本的壓力下,恐怕難以企業社會責任自居,畢竟,生存才是本能與本質。
 二0二0年拉尼娜現象已經形成,今年冬天氣溫應該會較去年更冷,專家擔心因氣候問題,室內群聚恐更為頻繁,進而增加疫情上的管理壓力。此外,外送食品的活絡,恐成為疫情傳遞的另一個「有效率」途徑。籲請主管機關,更應正視即將來臨的風暴,一方面維護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即刻積極面對及處理新冠疫情可能出現的重大破口,才是百姓所望。
(作者為中華生技醫藥行業協會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