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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開車超速撞死人 判五年六月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田姓男子今年五月間,飲酒後開車上路,在一處路口,貿然以時速一百餘公里超速行駛,不慎自後方追撞由李姓男子騎乘的自行車,致李男人車倒地,重傷死亡,警方到場處理,田男酒測值高達零點九四毫克。彰化地院十九日審結,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將他判處五年六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田男今年五月三日凌晨,與友人飲酒後,開車沿彰化縣北斗鎮中山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中山路二段與復興路口,適有李姓男子騎乘自行車沿同向慢車道行駛,田男因酒後精神不佳,貿然以時速一百餘公里超速行駛(該地速限時速五十公里),以致未能發現前方自行車,不慎自後方追撞,致李男人車倒地,頸椎骨折、盧腦胸腹挫傷,送醫急救仍不治。嗣員警到場處理,測得田男酒測值高達零點九四毫克。
法院審酌被告酒後仍駕車上路,罔顧用路人生命及財產安全,被害人何其無辜,遭被告自後駕車追撞,一般用路人不應該承擔這樣的風險,被害人應該可以安享晚年,含飴弄孫,卻因此生命逝去,造成家屬難以抹滅、無法承受之痛楚,犯罪情節甚為嚴重,經思考再三,認為有科處較重之刑的必要,另考量其犯後坦承,本案因雙方對於賠償金額差異甚大,因而無法達成和解等情,量處五年六月徒刑。(飲酒過量,有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