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成年人終止收養訴訟 法院無裁量權

 學甲區李先生問:我在四十年前被養父母收養,在十年前我與養父母偶然爭吵後負氣離家出走,即未再與養父母聯繫。最近養父母聲請法院終止收養關係,有聽朋友說,法院對於成年人之收養關係終止處理方式,與非兒童及少年的收養關係終止處理方式不同,請問有何不同?

 答:家事事件法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依照事件的訟爭性強弱程度,將性質相近的事件類型分別歸類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其中甲類訟爭性最強,戊類訟爭性最弱。訟爭性強的家事事件,法院應採用對審方式進行,讓雙方進行辯論,依「判決方式」終結,法院未被授與裁量權;至於訟爭性弱的家事事件,不採用對審方式進行,依「裁定方式」終結,法院被授與裁量權。
李先生已經成年,其收養關係不同於兒童及少年的收養關係,如向法院提起終止收養關係的請求,並非兒童及少年收養關係終止的事件。就成年人的終止收養關係,法院並未被授與裁量權,毋須有由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的特殊目的考量,因此,由李先生養父母聲請法院終止收養關係,屬於一般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必須以「判決方式」用對審方式讓雙方進行辯論後,才終結案件。
 李先生所提的問題,簡單講,依民法規定養父母、養子女的任何一方,在有法定事由下,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此種事件的性質與離婚事件類型相同,法院於程序進行上應維持訴訟對審性格,以保障當事人的對審權。此種事件的處理程序,屬於家事訴訟程序,法院應進行辯論程序,讓雙方進行舉證,採嚴格的證明,法院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的真偽,並依判決方式終結案件,因此,不得以裁定方式終結案件。
(作者/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