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開方向燈連3罰 法官撤2張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許姓男子於今年三月間駕車行經國道三號南向新化系統交流道附近車道,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於三分鐘內三度變換車道,遭到民眾錄影檢舉。警方依法查證舉發,高市府連開三張紅單,各裁罰三千元並記點一次。許不服檢舉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有違比例原則,撤銷兩張紅單。
 今年三月廿八日下午五時五十一分,許男駕車行經國道,因變換車道違規遭民眾檢舉。國道八隊依民眾檢舉行車紀錄器影像,認許由外側車道變換至減速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由匝道變換至另一匝道過程,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分鐘內連切三次,查明違規屬實後逕行舉發。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也依許男三次違規,依法開出三張罰單,合計裁罰九千元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三點。許男收到紅單不服裁處,提起行政訴訟。許男主張,行經該路段通常會閃方向燈,或在安全無虞時提前關閉方向燈,致局部違反變換車道使用方向燈規定,認檢舉人恐是故意擷取片段圖像影片,請法官明察。
 台南地院審酌許男於三月廿八日下午,於國道三號南向三四二點六公里處,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違規行為屬實,高雄市交通局依法裁處許罰鍰三千元並記點一點,於法並無不合。惟事後在國道三號南向三四六點四公里處及國道八號西向十三點七公里處違規行為,因有違反比例原則及連續舉發規定,於法不合予以撤銷,全案可上訴。